近日,昌江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少年犯持刀故意伤人案件。被告人李某是昌江县某学校高中一年级学生,为哥们义气将他人砍伤,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据悉,2015年5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得知其朋友王某在昌江石碌镇某居委会附近无故被他人殴打后,蓄意报复。被告人李某先是电话联系王某(另案处理),去王某家里拿了10余把砍刀,随后乘坐摩托车携带砍刀来到了昌江石碌镇某中学门前,此时陈某已纠集10余人,在门前集中并分领砍刀。随后,李某与上述人员分别乘轿车、摩托车赶至该居委会处,恰巧看见被害人张某及其同伴在该处聚集,被告人陈某等人遂持刀追砍张某,造成张某头部、手臂、背部多处被砍伤,后被告人李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头部与肢体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背部右侧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昌江县某学校高中一年级学生。昌江法院依法组成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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