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
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
2016年1月15日凌晨,西安甘家寨姐妹两人被意图性侵并伤害的案件引起大众哗然,今天(2月26日)犯罪嫌疑人聂李强被雁塔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聂李强以暴力手段强奸女性,造成未成年人一死一伤,系累犯,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聂李强,男性,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2016年1月24日因涉嫌强奸、抢劫被公安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2010年10月聂李强曾因强奸未遂被莲湖分局抓获,后被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刑满释放。
2016年1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聂李强与朋友聚会后,开车到甘家寨东区西门口,发现两名年轻被害人在路上行走,心生歹念意图强奸,从汽车后备箱中取出榔头,尾随被害人至其住处,持榔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害人倒地后,犯罪嫌疑人聂李强不顾被害人挣扎,脱掉被害人裤子,意图实施性侵行为。随即又发现被害人随身财物,见财起意,抢走被害人财物。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聂李强一直在外潜逃,直至1月22日前往高新路派出所自首。
公安机关于1月22日将案件报送雁塔检察院,办理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聂李强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作案手段残忍、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一死一伤的危害后果,事后又临时起意,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强奸、抢劫罪,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其有强奸犯罪前科,系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聂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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