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称受到引诱犯罪 摄/记者 曹博远
认为自己是在陈某和警方故意引诱下贩毒的,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邓某上诉。检方认为量刑过轻,也提起抗诉。今天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在法庭上,检方和被告人就该案是否属于引诱犯罪进行了激辩。
48岁的邓某是重庆人,曾因贩毒被判无期徒刑,后被减刑获释。丰台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4日18时许,陈某与邓某联系欲购买毒品。后邓某在朝阳区金蝉食府路旁欲向陈某贩卖毒品时被抓获。警方当场查获白色晶体三包,经鉴定为冰毒,净重49.94克。
丰台法院从重处罚,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万元。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丰台检察院提起了抗诉。
今日上午9点,邓某被带进二中院第二法庭。丰台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邓某曾被判无期徒刑,获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为13年多,原审判决中没有考虑到邓某还有没执行完的刑罚,未将附加刑并罚,希望二审纠正。市检二分院支持此说法。
“一审对我的量刑过重;我被抓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但是一审判决中没有体现;另外本案属于引诱犯罪。”邓某一口气说出了三个上诉理由。
邓某说,他2015年来北京看病,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3月24日,陈某打来电话说想从他这买30克冰毒,后来又说想买50克。“我当时没有冰毒,陈某要50克,于是我以每克180元的价格从河北香河安某手里拿货给了陈某。”
邓某说,当时见到陈某时,陈某车上还有另外一名男子,交易完他就被抓了。“我和陈某不是上下家,陈某肯定不会举报我,只能是陈某被抓了,为立功供出我。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警方为了完成指标任务,让陈某用欺骗的方式打电话约我。我经不起诱惑,又走这条路,这是引诱我犯罪。”邓某说。
而检方认为,当时陈某给邓某打电话11分钟左右,没有警方引诱的行为,况且当时陈某说的就是买50克毒品,没有先要30克后改50克的情况。
检方认为,该案属于控制下交易,不属于被告人提到的引诱行为。邓某来京后很快与安某达成协议,说明他有犯罪的故意,“不是因为陈某的一次举报才有的行为,不属引诱犯罪。”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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