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9日消息(见习记者刘杰 通讯员罗凤灵 潘心情)海南男子覃某将摩托车借给朋友李某使用,因李某驾驶不当酿下1死2伤的惨剧。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车主覃某因未给摩托车购买机动车交强险,被判赔偿12万元。
2015年2月23日,李某驾驶一辆从覃某家中借来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钟某从儋州兰洋沿乌那线往琼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乌那线45公里路段时,与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唐某、李某、钟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17日死亡。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于案发后积极赔偿2.5万元给被害人亲属,亦可从轻处罚,遂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个月内赔偿被害人亲属14466.57元;车主覃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个月内赔偿12万元给被害人亲属。
宣判后,覃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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