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主龙某在下班途中被执勤交警扣了电瓶车,不料交警给龙某打了一张“白条”,上面记载有交警的姓名、警号和工作单位,龙某凭纸条到被告处接受处理。拿着这张“白条”,龙某直接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近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交警扣留电瓶车的行为违法。
2014年3月5日上午,龙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成都一家家具城附近时被执法人员拦下,后将电动三轮车移交给被告交警部门的交警,扣车交警开具一张记载自己姓名、警号和工作单位的纸条给原告龙某,让其凭纸条到被告处接受处理。龙某认为,交警在没有出具扣车凭据的情形下扣留自己电动三轮车的行政行为违法,遂起诉其所在的交警大队。
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涉事交警的确扣留了龙某的车辆,并开具记载自己警号、姓名、单位的字条。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本案中,被告扣留龙某电动三轮车时应当出具凭证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因被告未依法开具凭证,因此不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交警扣车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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