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从李某等人手里承揽铺路工程完工后,向对方讨要工程款却遭暴打,后到法院讨薪时苦于无法出示任何证据,被告也矢口否认合同关系。近日,通州法院通过调取当初李某等人因故意伤害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支持了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蒋某诉称,2013年,他在朋友介绍下承揽了被告李某、葛某和武某承包的混凝土路面铺设工程,约定工钱为每平米5元,共计4338平米,完工后一次性结清。后蒋某带人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8月完工。事后,蒋某多次找到李某等人索要工钱,对方称甲方没有结算不能支付。在一次讨薪过程中,蒋某还被李某打成轻伤,后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随后,蒋某将李某三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和葛某矢口否认与蒋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因当初蒋某承揽工程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也没有结算单,所以对合同关系、单价、工程量均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出示。
法官立刻调取了公安机关在调查此前故意伤害案时所做的相关笔录。李某在笔录中还承认尚欠蒋某17000元左右的工钱。法院最终认定,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欠付的价款为21690元,但从公安机关的笔录看,三被告至少欠蒋某17000元,故判令三被告支付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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