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欢系赤峰市某中学初三学生,2013年10月份,与同校初一学生被害人小梅(2000 年8月1日出生)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二人相约一起上学,一起回家,小欢还经常辅导小梅的作业。2014年5月份的一天,在小梅家中,小欢与小梅自愿发生性关系。有了第一次神秘的体验,三、四天后,在小梅家中,小欢与小梅再次发生性关系。
两个无知的孩子没有想到,偷吃禁果至小梅怀孕,当小梅的家长发现时已是2014年10月10日,当天经医院检查小梅怀孕22周2天。2014年10月12日被害人小梅入住赤峰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了手术。在小梅的父母的追问下,小梅说出了内情,得知内情的小梅父母怒不可遏,找男孩算账,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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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红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了解到小欢的父母对其教育方式不够科学,所在学校也没有开设性教育课,受社会上不健康的信息及网络诱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4年10月l5日被告人小欢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小梅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书,小欢赔偿被害人小梅人民币7万元,小梅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小欢表示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欢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小欢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谅解,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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