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为准备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带来福音,但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用人成本的增加。有单位对生育二孩女职工单方调岗、降薪,或在请假手续等方面要求过于苛刻,导致纠纷多发。昨日,北京市二中院通报了该院因女职工生育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对用人单位和准备生育二孩的女职工作出相关提示。
得知怀孕后恶意调岗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该院审理的因女职工生育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共有78件。市二中院劳动争议办公室副庭长李馨表示,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生育二孩的行为导致其人力资源短缺、经济成本上升,会通过单方调岗、降薪等方式降低其用工成本,而女职工则认为用人单位无权这么做。
范女士与原单位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2011年1月,她怀孕后被诊断为习惯性流产,于是断续休假。单位认为她影响正常工作,于是将她调至天津总部并降低待遇。范女士两次均不同意,单位就将她辞退。法院后认定公司未能与范女士就岗位调动协商达成一致,且未能举证证明对范女士调动的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并非进了保险箱
窦江涛法官介绍,近年来,法院在审理中遇到不少怀孕女职工不守诚信的案例,比如找刻假章的人伪造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人在国外,却提供在国内的病假条等。“劳动合同法强调诚信原则,即便怀孕,除了国家赋予的产假之外,女职工还应履行正当的劳动义务,不能随便旷工或者通过伪造假条来骗取休假。”
“怀孕并不意味着就进了就业保险箱。”李馨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怀孕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告知单位实际情况,避免弄虚作假。生育二孩的,及时提交《生育服务证》等生育资料。确需请假休息,则及时履行请假手续,避免出具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向单位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等请假材料,并保留相应证据。
保险不足有权要求补齐
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或在女职工怀孕后停止缴纳的,女职工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责令补缴;还可以通过仲裁及诉讼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等。如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同时,李馨还建议用人单位对生育二孩女职工多体现人文关怀,在她们办理病假、产假等手续时,给予宽容、理解和必要的方便,避免因要求过苛给她们带来精神压力和反感。如确需调岗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保证女职工工资不因生育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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