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缺乏证据难认定
北京市二中院:受害者要有提高维权和保存证据的意识
2014年至今,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结离婚案件826起,其中当事人主张受到家暴的案件共80起,而最终只有5起被认定为家暴,施暴者多为60、70后相对低收入人群。昨天上午,市二中院结合审判实践,提示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要提高维权和保存证据意识,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家暴受害者多为女性
据统计,2014年至今,市二中院共审结离婚案件826起,其中当事人主张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共80起,占全部离婚案件的9.7%。在80起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有78起系女性主张受到家暴,其他为男性控诉遭到家暴,其中一起还是男方主张女方实施冷暴力,不尽夫妻义务。
80起案件中,61起主张存在多次施暴的情形,3起受害人在对施暴者首次认错进行原谅后,又再次遭受家暴。而家暴原因往往由多种因素引发,如工作压力、生活琐事等。
最终,法院只认定5起,受害者均为女性。施暴者为相对低收入群体的有4件。低收入人群收入不稳定,生活压力较大,容易产生家庭矛盾。此外,通过对去年审理的33起涉家暴离婚案调研发现,施暴者多为60、70后,80后的仅4起。
家庭暴力情节难认定
据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介绍,反家暴法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但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并未做出规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又多为录音、单一的就诊证明或报警记录,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导致认定比例较低。
在认定为家暴的5件案件中,受害人均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做了处理,后两人被行政处罚,一人被刑事拘留。在其余未被认定家暴的案件中,六成左右案件只有当事人自述而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材料。
“家庭暴力发生的空间较为封闭,加上中国人 ‘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许多受害妇女除非暴力到了难以忍受的严重程度,才会通过报警、就医等外部求助方式来保护自己。且当事人往往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较弱,有时存在双方互殴等情形,导致在诉讼中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而不能被认定家暴。”左峰说。
提高维权和保存证据意识
左峰介绍,刚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建议女性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警,要求警察出警并作记录,在就诊时要求医院出具关于伤情的诊断证明,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伤情鉴定。
《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代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因此,建议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求助于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公安等组织,以便及时遏制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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