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我国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立法的空白,鉴于我国女性仍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它也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理念。新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即使仅有一次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而如果当事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何取证就是关键。
她眼眶淤青地坐在原告席上
葛大妈和尹大爷同是怀柔区某村的村民,在上世纪80年代末结为夫妻。早年间,家里经济条件一般,但夫妻感情不错,两人生有一个女儿。随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尹大爷经营起一家农家院,还承包了大片土地进行养殖,而葛大妈则在家中养育孩子,操持家务。
钱包鼓了起来,尹大爷却也逐渐疏远了家庭,并结识了一名年轻女子,两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尹大爷每次回到自家的老房子,看忙里忙外的葛大妈越来越不顺眼。家庭暴力开始降临在葛大妈的身上,一句话、一件事处理得不妥当,都会引来丈夫的怒火和殴打。
但因为孩子年纪还小,葛大妈也没有独立的收入,家里的一切生活都要依靠尹大爷来支撑。而且在村里人看来,离婚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葛大妈就这样年复一年地忍受着丈夫的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渐渐地,女儿已经长大成人,能够负担起葛大妈的生活,葛大妈也越来越难以忍受丈夫变本加厉的虐待,她开始选择在遭受殴打时寻求外界的帮助。她曾报警十几次,要求民警到家里保护她的安全。其中甚至有一次因为殴打情节严重,尹大爷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
而报警的情况仅仅是少数,究竟葛大妈遭受过多少次殴打,已经难以求证。直到2013年葛大妈来到怀柔法院起诉离婚,她已经忍受丈夫家暴十多年。在开庭当天,她甚至是眼眶淤青地坐在原告席上。
最终,因为葛大妈有着十余次的报警记录,法院认定了尹大爷家暴行为的存在,不仅判决两人离婚,在财产分割时葛大妈也得到了适当的补偿。
从“持续、频繁”到一次即可
在这起纠纷发生时,《反家庭暴力法》还未出台。虽然当时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没有细致的法律规定,但其实依据原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已经总结出了一系列处理办法。
怀柔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姜丽娜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都会在诉讼中提及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据怀柔法院统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发生的离婚案件,有超过八成的当事人都会表示其曾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并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但虽然当事人提及的家暴比例如此之高,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判决中家暴行为认定比例之低。“过去我们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需要暴力行为持续、频繁,而这就给取证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姜丽娜法官称,怀柔法院从2013年至今的近400起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能够向法院提供报警记录的,仅有区区5起案件,最终的家暴认定率则不足5%。
而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并未规定家庭暴力实施侵害的次数和频率。对此,姜丽娜法官认为这是一个立法上的极大进步。
“零容忍”正是国家所表明的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受到一次侵害即可主张权利,就能更好地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萌芽状态。
警察接报须出警出警记录证明效力高
但不管遭受家暴的次数如何,受害者都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一般我们都觉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儿,它具有私密性,特别是现在城市都是独门独户,邻居或许都互相不认识。”王燕军说,即使是当事人报了警,公安大多也是以调解夫妻关系为主。
怀柔区渤海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王雅玲在工作中常能遇到长期遭受家暴的当事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打老婆仍然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很多上了年纪的女性甚至被丈夫打了一辈子,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一直在被侵犯,更不用说留存证据,以寻求公安、法院的帮助了。
这就导致了很多当事人出庭时只有口述的“孤证”,或仅仅拿出了自己多次去医院就诊的记录,抑或是要求法官去询问亲友、邻居,试图证明自己遭受家暴。但这在王燕军法官看来,证明效力是很低的。
“你只有一个伤情证明,但没法证明这个伤是谁造成的,法官就没法认定。”王燕军说,为了防止当事人抱着多分财产的目的而恶意制造伤情,法官需要通过一系列证据的相互印证,才能认定家暴事实。这也正是家暴行为认定难的原因。
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固定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这就为当事人取证提供了便利。
“警方的出警记录证明效力很高。而如果一时难以取得警方的帮助,妇联、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情况说明和证言也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姜丽娜法官说,新法规定的警方出警义务对当事人是一个很好的保护,只要相关证据齐全,法院就能作出家暴行为的认定。
新法的规定很笼统实际执行仍缺标准
在3月1日新法实施当日,房山法院签发了北京市首起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提起的人身保护令。虽然在制度上已经确立了对诉讼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但在实际执行中,法院仍存在一些困惑。而这类执行难的问题在新法中并不少见。
“新法的标准还是很笼统,在实际执行时缺乏具体的依据。”王燕军法官一连提出了几个问题:何种程度的损伤可以达到家庭暴力的标准?是不是只要有了身体侵害,就应当认定有家暴行为?精神损害应该如何认定?人身保护令签发后,该怎么执行?
这些问题,《反家暴法》都无法给予满意的回答,而这就导致实际审理中需要更多依赖于法官的个人判断和自由裁量。法官的个人经历和观念的差异,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家暴行为是否存在的认定。
防患于未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也是重中之重。新法中对各级机构的宣传义务都进行了概念上的分工,这些工作如何细化,也是一个庞大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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