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立法堪用否?
长期以来,城管存在着“借法执法”的困顿。
“借法执法”,城管自己没有执法权,固而也缺少具体的执法手段,往往用驱赶、取缔、罚没等手段,导致城管的执法空间和执法对象的生存空间之间缺少管理维度和互动张力,松一点管理没有效果,紧一点就容易引发冲突。
提到城管,不说别人,小记的脑海里浮现出一个“固化”的模样。
什么模样呢?穿着制服、开着可以拉走好多街边摊架子的运输车,与养家糊口小摊贩常年展开“你进我退,你退我追”游击战的群体。
近些年,总有一些暴力执法视频、图片见诸媒体,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很多人对城管印象不好、不待见;可是不难发现,其实城管本身也是一个缺乏被保护和被规范的主体,换句话说,对全国很多城市来讲:城管执法是一个“困局”。
长期以来,城管存在着“借法执法”的困顿。呼吁“城管立法”,在今年全国两会海南团的分组审议中,也被全国人大代表、海口市长倪强提及,引来的关注不小。
实际上,提出城管立法早不是新鲜事,可以追溯到10年前。大城市往往“社会病”显露得早,2006年,北京就有人大代表呼吁城管立法,之后又发生北京一位城管队长被小贩刺死,湖北天门城管人员打死路过现场拍摄其活动的某公司总经理,两宗血案引发了城管应该规范发展还是彻底取消的争议。
争议归争议,社会管理还要进行。在海南,近年来省会海口就探索成立了“公安+城管”管理新模式,以解决城管问题。但是,大家心里都清楚,城管在改革推进中至今仍没有法律依据,也很不容易进行深入操作,原因就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针对城市规范管理。
那么,城管实际工作中以何为依据开展呢?就靠“借法执法”,城管借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然而“借法执法”对城管身份的定位、权力的界限、责任和义务等都没有明晰的规定,出现了“想处罚什么,就借什么法”的怪状,边界不清,自身无法可依,群众也不满意,就会导致经常被质疑“这个东西不是你管的”,质疑你一个城市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此时,城管难道不尴尬吗?对上,省级层面没有机构加以管理;对下,实际执法中也无法可依,说起来也是“一把辛酸泪”。
于是分析推论,其实,核心问题就一个——城管执法主体地位缺失。
“借法执法”,城管自己没有执法权,固而也缺少具体的执法手段,往往用驱赶、取缔、罚没等手段,导致城管的执法空间和执法对象的生存空间之间缺少管理维度和互动张力,松一点管理没有效果,紧一点就容易引发冲突。
这两方面的极端表现导致社会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微笑执法、围观执法、盯人执法、卧底执法等执法手段也“前赴后继”出现,但除了增加关注度,现实意义有限。
为此,人大代表再次建议制定一部城管法来规范城管部门执法,是值得国家高度关注的。
中央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也要求,“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不论是根据城市发展和管理的客观需要,还是保障公民权利的现实需要,都需要城管立法进入实际的规划和操作。
立法可以维护城管及其管理对象双方的权益。一方面若城管做得不对,小商小贩可据理力争;另一方面,有了规范以后,城管也不会随便“执法”。
城管法能成行吗?堪受用吗?我们期待着答案。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