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4日,三亚市民吴先生拨打12315电话反映称,其2月7日在三亚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知名品牌电视机,花费9500元。然而,最后收到的电视机却不是该品牌的。他向商家咨询后,得到的回复竟是厂家没有他所购电视机的型号。吴先生称,他向商家索赔但遭到拒绝,希望工商部门能帮助处理。
三亚市工商局光明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积极处理。最后,商家“退一赔三”,不仅退还消费者9500元,还赔偿了28500元。
据了解,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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