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7日消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罗凤灵 蒙良)男子麦某两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拦路、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近1万元,并致一人受伤。记者今天获悉,海南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4月29日18时许,麦某伙同邢某夫、李某伟、李某传、邢某豪(四人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尖峰镇某村附近的香蕉地预谋抢劫,将徐某利驾驶的货车拦下,抢走徐某利、徐某胜、徐某鹏三人共计9000多元及一部手机。在此过程中,李某伟用匕首捅了徐某胜大腿一刀。得手后,麦某等人逃离现场。
2012年5月8日2时许,麦某又与同伙预谋抢劫,分别持尖刀、木棍等器械窜至尖峰镇某农场的槟榔园实施抢劫,进入羊某夫妇宿舍后朝羊某左大腿刺了一刀并抢走560多元。
一审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麦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麦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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