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7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罗凤灵 蒙良)乐东男子麦某两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拦路、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近1万元,并致一人轻微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4月29日,麦某伙同李某伟等四人(四人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尖峰镇某村香蕉地预谋抢劫。随后,李某伟持匕首站在马路中间,将徐某利驾驶的货车拦下,麦某等人持匕首等器械从香蕉地冲到车前,李某伟爬上货车驾驶室,抢走徐某利、徐某胜、徐某鹏三人共计9000多元及一部手机。2012年5月8日,麦某与李某伟等同伙来到尖峰镇某农场槟榔园内实施抢劫。李某伟用脚将羊某、周某夫妇居住的宿舍门踹开,然后进去朝羊某左大腿刺了一刀,并胁迫被害人拿钱。周某见状,急忙从睡衣口袋拿出560多元交给李某伟。经法医检验,羊某左大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麦某两次伙同他人作案,一次持械拦路劫取被害人财物,另一次入户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麦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麦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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