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安徽砀山“虐童案”,今天在安徽宿州中院公开宣判。被害人的生母刘某及其男友汪某被砀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和二年零二个月。
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汪某在砀山县烟厂宿舍303室同居期间,在管教刘某的女儿小花的过程中,多次采取用毛巾捂嘴、绳子绑、电线抽、水壶烫、烟头烧、木棍敲打等手段殴打小花,致小花右手掌、臀部、背部等多处受伤。二被告人还以在被打烂的伤口处撒盐水、抹辣椒等方式对被害人小花进行折磨。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花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小花被殴打致伤后,二被告人带小花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治疗。
小花于今年2月22日随其生父武某生活期间,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伤情体检及住院治疗,预交金额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刘某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小花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汪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汪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刘某、汪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经过,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10万元的请求,经查,因被害人小花被打伤后,已由二被告人为其治疗,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通过其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通知单、病史录,被害人小花2016年2月22日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预交金额2000元,但未提交实际治疗的结算费用等有关证据,故被害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10万元的主张,现无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可待治疗的费用实际产生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被告人刘某、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曹 杰 王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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