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接送女友的女儿上学,一男子多次对幼女实施强奸。日前,通州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大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5岁的男子大华于2009年认识女友阿玲,阿玲系离异并独自养育一女一子。2011年,大华趁阿玲不在家,在接送阿玲女儿小美放学期间,将小美带离学校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接下来的三年内,大华又借接小美放学之由,多次强行与小美发生性关系。2014年12月,阿玲得知女儿小美被大华强奸后报警。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大华表示认罪,但辩称小美系自愿与其发生的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华明知小美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强行与其多次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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