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3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罗凤灵 周永高)海南临高男子王某伙同他人在儋州的商店、小区撬门入户盗窃两次,所盗财物价值近18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4年10月13日,王某和陈某、龙某(另案处理)从临高县驾车窜到儋州市兰洋镇某商行,王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卷闸门锁撬开,与陈某一起进入房内将30箱纯牛奶盗走,龙某开车在外接应。经鉴定,30箱纯牛奶价值2160元。2015年2月28日,王某和龙某、李某(另案处理)驾车窜到那大镇某小区,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某业主的房门撬开,将卧室内的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有人民币136000元、港币2300元、黄金首饰131克。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38776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8798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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