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徽省适时出台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操作指南和规范性文件。
日前,安徽省政府印发“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市场主体快速增加,去年平均每月新登记市场主体近4万户,其中企业在1万户以上;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经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活动半径不断加大,使得加强监管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安徽省适时出台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操作指南和规范性文件。
以“先照后证”为依托,倒逼审批改革
清理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5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递进式推进“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改革任务,办理营业执照时间由改革前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80%以上的工商登记业务实现即来即办、当日办结,“办照难、办照慢”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先照后证”改革,以市场主体登记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工商系统主动放权,加快职能转变,打破了市场主体准入的玻璃门,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从而倒逼相关部门审批制度的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一个制度平台。意见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前置审批;凡依法依规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并对相关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开。
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是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结合我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列入后置审批事项194项,从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监管部门、监管依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化和规定,务实管用、便于操作,涵盖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做到全覆盖。另外,在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年内建设全省标准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适时推广上海自贸区“证照分离”等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
以厘清职责为基础,推进协同监管
“通过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在制度层面确立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形成了放管结合、宽进严管的工作格局。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实施意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要求,对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进行了充分细化和明确划分,厘清了“谁的事”、“谁来管”、“依据什么管”这三个关键环节,避免监管缝隙,防止推诿扯皮、一放就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简政放权取得预期效果和优化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各审批部门必须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要严格监管执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坚决防止弹性执法、选择性执法。
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是在“宽进”之后实施“严管”的有效手段,能有效化解“都不管”问题,提高协同监管能力。意见强调,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强化主体约束
加强信用约束,是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去年以来,围绕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我省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信息互联共享,加快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全年在市场准入环境拦截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任职申请206人次,有7万多户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贷款、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不同制约。
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通过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联动,能更好地实现市场监管效果。意见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我省明确要求,工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库、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库建设,推动各部门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细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操作程序和衔接措施,实现公示主体、公示时间、公示载体、公示内容、公示流程“五统一”,建立失信主体身份信息自动识别和通报制度,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动信用信息查控一体化建设,努力把信用约束机制的“篱笆”扎紧扎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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