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送老乡钱妻子让对方还败诉
刘某生前将30万元赠与老乡周某,刘某死后,其妻沈某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审结了该起赠与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沈某诉称,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于2014年3月1日和2014年4月8日,先后两次通过公司会计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共计30万元转给周某。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返还30万元现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4年3月1日起的银行利息。
开庭审理过程中,周某称,他与刘某系同乡关系。2014年,刘某身患癌症,他在刘某生病住院期间对刘某进行照顾、陪伴。刘某为表示感谢,将诉争款项赠与给他用于购房及祝贺乔迁之喜的红包。周某向法院提供他陪伴刘某出游的照片为证,并表示不同意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在明知或应知沈某不同意赠与,而仍接受刘某赠与款项的情形存在。在此情况下,沈某要求周某返还赠与款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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