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政协原干部郑某以能购买经济适用房、为领导买房急需周转资金等理由,先后向10人诈骗钱款百余万元。3月22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该案,维持了安宁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5万元。
2009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出生于1968年的郑某以为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地皮急需周转资金、盖房屋缺少资金、为领导买房急需周转资金、建设仓库急需周转资金、付工程材料款急需周转资金等理由,先后骗取程某等10人共计109.55万元。此后,其向部分被害人支付利息4.75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10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宣判后,郑某提出上诉称,部分钱款系借款,一审认定数额与事实不符。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郑某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唯对有证据证实郑某偿还被害人的4.75万元利息未在诈骗总金额中扣减不当,应予纠正为104.8万元,但郑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量刑适当。据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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