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为由,安宁区政协干部郑某先后向10人诈骗104.8万元。安宁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5万元。宣判后郑某提起上诉,昨日兰州市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8月至2014年5月,郑某以为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地皮急需周转资金、盖房屋缺少资金、为领导买房急需周转资金、建设仓库急需周转资金等为由,先后骗取程某等10人共计109.55万元,后来向部分被害人支付利息4.75万元。
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郑某上诉称,部分钱款系借款,一审认定数额与事实不符。兰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有证据证实郑某偿还被害人的4.75万元利息未在诈骗总金额中扣减,应予纠正,但上诉人郑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量刑适当。据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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