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宣布,设立扶贫再贷款,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资金来源。
央行有关负责人对扶贫再贷款相关问题做出说明: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到4次,从而使扶贫再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到5年。扶贫再贷款的支持范围是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放对象是上述贫困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求使用扶贫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台账,确保涉农信贷投放在数量、用途、利率等方面符合扶贫再贷款管理要求。
该负责人称,扶贫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为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提供的流动性支持,不是财政资金。央行在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加强总量调控的同时,通过扶贫再贷款有针对性地增加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发挥扶贫再贷款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扶贫再贷款资金等同于财政资金。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并按期足额归还扶贫再贷款本金和利息。
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了扶贫再贷款与支农再贷款的不同之处。扶贫再贷款是在支农再贷款下设立,专门用于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涉农金融服务的再贷款。与普通支农再贷款相比,扶贫再贷款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以引导降低贫困地区扶贫贷款利率水平;二是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到4次,从而使扶贫再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到5年,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期限较长的资金来源。
在扶贫再贷款的具体使用上,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对实现脱贫目标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支持,人民银行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借用的扶贫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贫困地区涉农贷款,并结合当地建档立卡的相关情况,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农村合作社,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合理确定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有效降低贫困地区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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