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宋某是北京市二级举重运动员,为帮朋友出气,他结伙打伤了14岁的初中生。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据宋某供述,14岁的初三女生小红(化名)是他的朋友。去年5月7日,小红与男同学小明(化名),因前后桌座位间隙等琐事发生纠纷并互殴。小红将此事告诉宋某后,宋某为替小红出头,伙同他人在小明放学路上,拦截小明并对小明进行殴打,导致小明右侧额窦前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据了解,经法院调解,宋某与小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小明对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从轻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记者郑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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