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31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崔善红)海口男子王某全吃完公期后,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四岁女儿及朋友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导致朋友当场死亡。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3月3日,王某全在罗京村吃完公期后,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其四岁大的女儿及王某甫回家,行驶至沃梧村路段时,适遇对向由陈某秀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该处。因王某全在会车过程中未靠右通行,致使其车左侧车厢前端与货车前左角部位相碰撞,造成王某甫从摩托车上摔落并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甫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分别抽取了王某全、陈某秀的血样。经海南医学院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全血样中含乙醇,其浓度为158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事故做出认定,王某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秀承担次要责任,王某甫无责任。破案后,王某全赔偿王某甫家属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王某甫家属的谅解。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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