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7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罗凤灵 符波)海南东方市男子关某,酒后持菜刀和砖头打砸取款机、垃圾桶,不听路人劝阻仍继续破坏公共设施和他人物品。东方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关某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经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教育,关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认罪服法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2015年5月23日4时许,关某在家中喝完酒后外出游荡,用菜刀和砖头砍砸信用社的一部取款机显示屏和路边的两个垃圾桶,路人上前劝阻无效,仍继续用砖头砸坏一个路灯、六个电表箱、一个电能表、一辆面包车的车窗玻璃等物品。经鉴定,被毁自动取款机、面包车、电能表、电表箱等物品价值共6906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关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关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过程中,关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遂准许关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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