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8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李明建)海口男子周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纠集数人持刀砍伤对方,打砸他人店铺。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周某与张某彬、吴某泽、张某财(均已判刑)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中心街吃宵夜时,与隔壁桌的被害人高某孟的朋友“三叔”发生口角。吃完宵夜,高某孟找到张某财、张某彬理论无果。之后,周某与张某彬、吴某泽、张某财等人在海口市灵山镇琼文大道农机站附近,持刀将高某孟砍伤。经鉴定,高某孟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同年5月19日,周某和张某财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大道灵山中学路口的一美发店消费时与店老板刘某发生争执,便纠集张某彬、吴某泽等人,携带砍刀、木棍、钢管等工具将刘某打伤并将其店内的空调、电视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该店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725元,刘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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