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通讯员/穗人社)今年7月起,广州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历史遗留的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8日,广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及地税局下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这部分人群将可通过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其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通知》将于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按照相关规定补办理一次性缴纳手续。
三类人群可解决医保问题
《通知》明确,以下三类人员适用于该《办法》:离开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的身份为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离开人员”);转制为企业的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转制人员”);其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其中,“离开人员”也就是人们俗称的“下海”公务员,由于在其“下海”前享受的是公费医疗,而其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限较短,到其退休时仍未缴满15年,根据2015年7月实施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取消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对于未达到规定年限且符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不再允许其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而是要继续按月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同时在延缴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目前有部分医院的工作人员,过去在职时享受的是医院的“公医包干”,从未参加医保,然而退休后却面临既无公医又无医保的困境,这一部分人群也同样适用于本《通知》的解决范畴。
转制人员由单位办手续
一次性缴费将按照怎样的标准进行?《通知》明确,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月度缴费标准分别为办理缴纳时点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0.26%。
《通知》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手续的,离开人员单位或个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的,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确认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核定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手续后,到所属区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而转制人员和其他人员单位申请一次性缴纳的,则由单位到所属区地税部门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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