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乐辉 记者于英杰)太仓市民张先生遇到一件蹊跷事,银行卡明明就在手上,可莫名其妙地在外地被盗刷5次,损失64万元。为了讨个说法,他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太仓市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前些年,太仓的张先生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渐渐地存了不少钱,所以对这张银行卡保管得很小心。可没想到的是,就在2015年10月28日,张先生的手机陆续收到这家银行系统自动发送的提示短信,打开一看他顿时蒙了:这些短信告诉他,因为就在刚才他自己的银行卡在外地发生了5次消费,涉及总金额达64万元。张先生想不通的是,本人就在太仓,这张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也没去过消费发生地,更没有用这张银行卡到外地消费。想到这儿,张先生立即拨打这家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冻结涉案的银行卡,同时报警,随后赶到这家银行处理。接到报警后,太仓市公安局就此事进行了刑事立案。围绕赔偿问题,张先生同银行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其存款人民币64万元。
太仓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且负有识别伪卡的安全管理义务,现在该案的涉案银行借记卡被他人复制,并使用该复制卡实施了盗刷消费行为,在银行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张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借记卡,从而导致该卡内的数据信息及密码被泄露使用的情况下,银行应对由此造成的伪卡交易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银行赔偿张先生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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