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获悉,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湖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决定对自愿到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3年或3年以上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
享受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将连续补偿三年。
办法明确,补助标准根据毕业生最高学历确定,其中博士生每年补助10000元,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年补助8000元,本科生每年补助5000元,专科(高职)生每年补助3500元。
据介绍,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中途离开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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