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即将迎来一次系统化的调整。8日,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施行近10年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制度相比,《办法》重构了一套包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四项指标在内的,更为科学和精细化的指标体系,相关计算公式也作出了全面调整。
新指标体系下,“资本杠杆率”指标替代了原有的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指标,成为日后监管新规用以约束证券公司杠杆的新手段。为避免与资本杠杆率指标形成冲突,原有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低于20%调低为10%。
与此同时,由于新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指标,原指标体系下反映券商流动性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也从40%调低至20%。
券商6倍左右财务杠杆不变
此次《办法》对券商风控制度的修订,并不是简单调高或调低某一指标的比例要求,而是在原有基础上,重构了一套新的指标体系。
新设的资本杠杆率指标,其计算公式为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这与原有的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指标的区别是十分显见的。
其中,作为公式分子的“核心净资本”不同于以往的券商“净资本”,未包括次级债等附属资本,而作为公式分母的“表内外资产总额”也将此前未纳入杠杆计算的证券衍生品、资产管理等表证券公司外业务纳入了监管范畴。
经过新的计算后,《办法》设定的资本杠杆率8%红线,已经是一个全新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将主要通过资本杠杆率,对券商杠杆进行约束。指标调整以后,原有的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杠杆指标理应取消,但由于现行《证券法》明确证监会应当对这两个指标比例作出规定,因此仍然予以保留,为了避免它们与资本杠杆率指标冲突和重复,才拟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低至10%。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计算方法改变,8%资本杠杆率的倒数已不是通常意义的财务杠杆倍数。结合流动性指标要求,按资本杠杆率8%的监管标准进行测算,新规下券商的财务杠杆率大体仍在6倍左右,与现行办法的要求基本相当。
华融证券首席风险官司颖认为,资本杠杆率的优化,主要目的是贴合当下证券行业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类型,使风险覆盖更全面,杠杆计算更合理。新指标与旧指标并没有可比性,简单认为调整指标后杠杆增加一倍是不正确的。
流动性风控通过两个新指标管理
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从40%调低至20%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修订后的《办法》将提升券商流动性风控的法律层级,并新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指标。
业内人士认为,仅以原有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存在风控有效性不足的问题。随着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快速发展的推进,由此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值得高度重视。
就此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已于2014年2月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填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此次《办法》将这两项自律管理指标提升为行政监管指标,实际上是提高了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法律层级,以期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在券商快速发展业务的同时,提供一道更为牢固的流动性风险屏障。
从计算方式看,流动性覆盖率为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量之比,用于反映和监测一定压力情景下证券公司是否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源来应对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风险。
净稳定资金率为可用稳定资金与所需稳定资金之比,用于反映和监测一定压力情景下,证券公司是否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上述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未来监管部门主要通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对公司流动性风险进行约束。
引入这两项新指标之后,原有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理应取消,但鉴于现行《证券法》明确证监会应当对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比例作出规定,因此继续保留这一指标。为了避免与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构成冲突,拟将净资本比净资产的监管要求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
十年前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后,证券行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制度体系得以确立,并在此后为行业发展打下了良好的风控根基。
资深专家提出,在新的资本市场及证券行业发展形势下,调整风控指标体系,有利于实现更有效、更精细、更“量体裁衣”的券商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目标在于防控公司业务、流动性、操作等多重层面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市场对此应有正确理解,对新的指标也应客观、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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