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陕西咸阳的武先生通过邮政速递物流给江苏南京的朋友陈先生邮去了一部用过的iPhone6。4月8日陈先生取货时却发现原本装着一部iPhone6手机的盒子里只剩一张泡沫纸。对此,邮政速递咸阳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说:“武先生当时保了1500元,如果物品丢失找不回,按照规定,只能赔偿1500元”。 (4月11日《华商报》)
“快件寄丢了,快递企业只赔保费;没保价的,只赔三倍运费”,由于这方面的案例着实不少,因此这个行业规则的普及程度相当之高。邮政部门、快递企业拒绝照价赔偿的挡箭牌,便是《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说起来似乎也是依法有据。但我们总觉得哪儿不对劲。就拿新闻中的案例来说,手机寄丢了,是消费者的错吗?显然不是。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寄和收的过程中都没有过失,寄丢手机完完全全是快递企业的责任,但新闻中的邮政企业却只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里面显然存在权责不对等。如果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快递服务中,快递企业与消费者是运输合同的关系,快递企业将物品安全及时送达是合同义务;如果因为快递企业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就属快递企业违约。违约却不承担完全的违约责任,这合理吗?
因此,一方面,对于《邮政法》中一些已经不适应快递业发展与消费者维权的条款,我们应当进行修订与完善。另一方面,武先生一方还是可以通过消协维权的渠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赔偿事宜。此前快件寄丢未保价、消协或工商部门出面调解获全赔的先例是有的,尤其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出台了有关“霸王条款”的规定后,“快递寄丢不全赔”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背景下,调解是有可能成功的。
如果说,当地邮政咬定《邮政法》,不仅是让客户承担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对于企业自身也绝非好事,快件寄丢、企业赔偿很少这种事情,很可能给企业管理带来隐患。只有邮政企业承担起应有责任,付出足够的过失成本,才能倒逼企业加强管理,这对于企业和行业的发展,才是最有利的选择。希望邮政企业能站在这样的高度看待问题,改进管理、提升服务,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亡羊补牢,也能赢得信任与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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