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许某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厂,为了牟利,他竟从某原料有限公司购进工业级过氧化氢浸泡鸡爪,加工成熟食进行销售,销售金额高达25万余元。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据悉,被告人许某,男,1991年7月出生。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许某登记成立海口秀英某食品加工厂。2014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许某租用某厂房,从海南某冷冻食品厂购进冷冻鸡爪,从海口某原料有限公司购进工业级过氧化氢,用过氧化氢浸泡鸡爪,加工成熟食进行销售。
2014年12月5日23时许,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许某的食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查获已加工好的鸡爪69袋共345公斤,正在浸泡加工的鸡爪58桶共计754公斤,待加工鸡爪27箱和5袋共计453公斤,疑似过氧化氢液体3桶共42公斤和销售记录本4本,销售出库单1张。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加工好的鸡爪、正在浸泡加工的鸡爪和正在浸泡加工鸡爪的溶液中均检出过氧化氢。经鉴定,被查获的过氧化氢液体中不挥发物实测值分别为0.016、0.018,不符合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GB22216-2008)的食用标准。
经统计,许某生产销售并记录在记录本上的鸡爪数量为31611.4斤,以每斤8元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高达252891.2元。
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销售金额252891.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基本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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