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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拍摄者回应“消防怒斥”:曾泼水 但隔太远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6-04-17 21:30

  4月15日下午至昨日凌晨,广东消防在其官微更新多条微博,对一段“民宅起火男子被困防盗网”的视频及其拍摄者表示“唾弃”。另据广州公安通报,视频中的呼救者已在火中丧生。据当地媒体报道,视频拍摄者李先生(化名)表示,当时他的第一反应,并不是拿出手机进行拍摄,而是拿起楼上的桶和瓢,往那个窗户泼水。针对此事,袁旭升律师向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表示,视频中火灾的受害人对自己处于火灾之际的视频拥有隐私权和肖像权。如拍摄者面对火灾险情,有能力报警并施救,但并没有及时报警,明显违反了消防法关于报警义务的规定。

  拍摄者 第一反应向其窗户泼水

  据当地媒体今日的报道,视频拍摄者李先生(化名)回忆,火灾发生时,他正在睡觉,被外面砰砰的砸门声惊醒。随后。他发现对边的房屋着火。当时他的第一反应,并不是马上拿出手机进行拍摄。李先生说,上楼看到对面那个男人在求救后,他首先是拿起楼上的桶和瓢,往那个窗户泼水,但隔太远了,泼不着。

  李先生描述称,他看到死者身上着火便冲下楼去。楼下围了好多人,一直都有砸门声,他也帮不了。李先生表示,他没有将视频发到朋友圈,只是发到了一个同学群里。现在他的手机微信已经被封号了。

  《法制晚报》记者在媒体公开的微信截图上看到,李先生在群里发送42秒视频后,还发送了三条讯息:“生命真是脆弱。想过去救他,可什么工具都没有,最后烧死了。”事件发酵后,警察来到其住所,查看了他的手机与视频,要求他当面删除视频,并录下了口供。

  据了解,李先生是湖南人,在广州打拼已有十年左右,出了这件事后,备受舆论压力的他甚至有了离开广东的打算。李先生说,如果这件事能够淡化下去,也许他还会留下来,毕竟已经熟悉了这边的生活和工作,回去还比较不习惯。

  事件回顾 火场中男子坐防盗网内绝望求救

  4月14日16时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一住宅楼5楼发生火灾,屋内一名男子被熊熊烈火逼至阳台防盗网旁,情急之下把脚伸到防盗网外,不停地绝望哭嚎。最终,男子不幸身亡。

  然而,这个过程,被对面楼里的目击者拍摄下来,视频全程42秒。视频中,男子坐在防盗网里,其身后的房间里烈火熊熊。他在阳台多次砸防盗网试图将其砸开,同时口中呼喊着“救命”。

  随后有网友跟帖称,“屋主李某被熊熊燃烧的烈火逼到防盗窗上,绝望的哭嚎声让人触动。但是,视频拍摄者却稳稳当当地拍摄了42秒……”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有目击者称,村治安队队员率先带着灭火器赶到,但因为砸门耗费了不少时间,而进入屋内后,火势太大,单单几个灭火器一时又难以将火扑灭。不久后,两辆消防车赶到,不到半小时就将明火扑灭。

  广东消防 连发多条微博谴责拍摄者

  4月15日下午,广东消防发微博怒斥火灾视频拍摄者。“除了谴责和唾弃、可耻与可鄙,我们无法再对这条冷血至极的视频的拍摄者做出其他所谓‘理性’和‘冷静’的形容!不要求你是超人能飞过去破网救人,但在熊熊燃烧的烈火和男子绝望的哭号声中,残忍的42秒!你的手机端得好稳!”

  随后,广东消防官微援引广州公安的通报对视频中显示的火灾情况进行了说明:4月14日16时许,广州花都警方接到报警,称新华街横潭村北闸某住宅楼5楼发生火情。接报后,民警和消防官兵迅速到场处置,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火场内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核实,死者为该屋主李某(男,30岁,花都区赤坭镇人)。初步勘查,起火原因是死者自行点燃屋内易燃物品所致,现场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

  昨日凌晨,广东消防官微发布长文《一些不吐不快的话》指出,并没有要求视频拍摄者亲自去救人,“只是谴责在面对这么绝望的呼救他竟然能稳稳地拍下还发出来。”

  网友争议 应思考如何救助他人

  随后,广东消防官微谴责拍摄者一事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网友们也对拍摄者的行为是否妥当议论纷纷,一部分网友认为,对拍摄者在面对一个被大火折磨的男子时仍然能平静拍摄的行为表示谴责。“这件事情的点不在于他是否报警,而在于面对一个被大火折磨的生命淡定拍摄快一分钟,换作一个正常人都不忍心看,背后的‘好奇心’才让人恶心”,“拍摄者不应在被困男子最想被救助最无助的时候拍下他最绝望的视频……”。

  同时,有部分网友则认为,“不要过于谴责拍摄者,虽然拍摄者冷漠和不参与救援,但是,换个角度来说,第一,他没有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人的义务,第二,现场有很多人,就当时的情况就算救援了也不能成功,反而搭上自己性命。”

  然而,也有网友表示,这种唾弃没有意义,应加强对火灾的防范意识,以及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救助他人。

  律师观点 有能力报警而未报警违反消防法规定

  针对此事,袁旭升律师向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表示,视频中火灾的受害人对自己处于火灾之际的视频拥有隐私权和肖像权。被拍摄者对视频是否公开及在多大范围内公开拥有决定权,拍摄者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将拍摄的他人的视频上传到网络,这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同时视频中也能看出受害人的面部轮廓,也侵犯了受害人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如拍摄者面对火灾险情,有能力报警并施救,但并没有及时报警,明显违反了消防法关于报警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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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李洪鹏] [编辑:胡恺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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