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空间。随着QQ、微信等社交工具的广泛使用,网络暴力充斥在部分网友的生活之中。在网上就可以肆意辱骂他人吗?答案是否定的,网络不是无法之地,网络也有底线。冯军曾是一个网络暴力的制造者,因为对前同事心怀不满,竟在朋友圈里发布“人至贱则无敌……傻×吴紫妍!!!”的言论。吴紫妍向法院提起诉讼,冯军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
男子离职后心怀不满,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前同事
吴紫妍和冯军曾在海口某开发有限公司共事过。2014年7月底,冯军离职了。由于对于吴紫妍心怀不满,冯军竟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吴紫妍。让冯军没想到的是,这件事最终让他自食苦果。
吴紫妍回忆起当时的事仍然很生气,她觉得冯军的言论会让周围的熟人对她有不好的看法。她展示了手机里的5张微信截图,截图的内容显示:微信昵称为“小冯”的用户2014年8月8日21∶08分在微信朋友圈发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傻×吴紫妍!!!”同时配发了一张有“zhuangbility装×”文字内容的图片。在下面的评论中可以看到“小冯”与海口某开发有限公司的3名前同事的互动留言。
吴紫妍表示,当初她看到这条辱骂她的帖子后禁不住痛哭流泪。吴紫妍称,冯军的诋毁让她在名誉上受到了损害,面对别人的无端猜忌,她在精神方面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冯军应该为他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014年9月4日,吴紫妍向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冯军停止名誉侵权、恢复名誉,并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公开赔礼道歉帖3个月,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一审判决:男子应道歉并赔钱
在一审时,经证人证实,冯军未经吴紫妍的许可,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公开发表对吴紫妍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言词中直接将吴紫妍的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称吴紫妍为“人至贱则无敌”和“傻×”等。
一审法院认为,冯军的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吴紫妍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受到相应的贬损,确实侵犯了吴紫妍的名誉权。吴紫妍要求冯军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公开赔礼道歉帖的诉请,理由充分,但3个月的时间过长,一审法院在经过考虑后,将发帖时间定为不少于10天。
法院认为,冯军的行为对吴紫妍造成了人格上的贬低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于吴紫妍主张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冯军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向吴紫妍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内容由原审法院核定;冯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吴紫妍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男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冯军不承认其实施过对吴紫妍的名誉侵权行为,并称是别人陷害的,而且吴紫妍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关网帖是他发的。冯军指出,在一审时,吴紫妍找来的3名证人目前依旧是她的下属员工,与她有利害关系,3名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冯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冯军上诉称,“人至贱则无敌……傻×吴紫妍!!!”这句话并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并且在朋友圈过了一两天的时间就被发帖人删了,看到的只是微信朋友圈里的人,并不是所谓的公共网络。
那么昵称为“小冯”的微友是不是冯军呢?虽然此前的微信注册并不需要实名认证,但微信朋友圈内的微友大多数是同学、同事、亲友、生意伙伴等在现实中彼此认识的人,能够相互证明朋友圈内彼此的身份关系。在本案中,吴紫妍通过周围的同事证明了“小冯”就是冯军,且冯军无法举证“有人恶意陷害”的事实。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至贱无敌”和“傻×”等言辞出现在微信朋友圈里,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对吴紫妍造成了伤害。海口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来两人是在同一个单位的同事,阿俊(化名)离职后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谩骂阿虹(化名)。阿虹深受打击将阿俊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原来是某公司的同事,2014年7月被告阿俊离职后,因工作期间对原告阿虹心怀不满,2014年8月8日阿俊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涉案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原告阿虹认为名誉上受到损害,精神上受到打击,被告阿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年11月21日南海网)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不仅被判道歉,更承担赔偿义务,无疑,这起案件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起到了警示作用。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也有了更多的思考。
当前,网络飞速发展,各种互动手段不断更迭和发展,公共表达更加自由。譬如微信朋友圈,人们运用广泛,各种言论表达自由,但与此同时,表达的随意性也开始泛滥,各种吐嘈谩骂频现,微信朋友圈俨然成了言论自由的化外之地,谩骂、谣言泛滥,给更多人带来困扰。
从海口微信朋友圈谩骂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出于个人怨愤对原告肆意辱骂,全然把微信朋友圈当作了私人空间,毫无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然触犯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这是一种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也反映出其对法治的藐视,是值得警惕的一种倾向。
正如秀英区法院所说,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这是法律常识,是人人都应该敬畏和恪守的社会规范。法院对被告的裁决,无疑是对藐视法律者的震慑,更是对法律的一种宣示:没有法律的化外之地,谁都不能无视法律的存在,谁也不能随心所欲。
透过这起案件,我们也期望可以起到积极的示范效果,让更多人敬畏法律,在公共生活里学会考虑违反法律的后果,学会考虑他人的权利和自己权利的边界,学会恪守起码的社会规范,从而在公共生活里更多的尊重他人,敬畏法律,让我们在法治之下拥有和谐的生存环境,不再只是充斥谩骂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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