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在海口拾荒的5名女子合伙盗窃仓库中的蒜头,装了4面包车后,运到儋州售卖共计4.8万元。近日,5名女子中的最后一人黎某英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2011年2月中旬,黎某英和陈某女(已判刑)、王某侬、小美、陈某香(均另案处理)5名女子在海口拾荒,途经海口一仓库时,发现存放在仓库的大量蒜头,遂起盗窃之念。
同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5人伙同王某政、王某勤、王某业来到仓库,王某业、王某勤在路口望风,5名女子打开一层仓库大门并将蒜头搬到王某政驾驶的面包车内,后王某政驾驶面包车将蒜头转运给由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货车上。当天快亮时,几人来回4次共计从仓库运了4面包车蒜头到由某驾驶的货车上。随后,王某政、王某勤驾车载5名女子逃离,由某驾驶货车将蒜头运回儋州市。
几天后,5名女子和由某来到儋州销售窃取来的蒜头,共售得人民币4.8万元。5名女子和由某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王某政、王某业、王某勤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
其余4名拾荒女子以及由某相继被判处刑罚。2015年8月12日,黎某英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英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销赃后得款人民币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黎某英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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