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县一武校学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时,因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而将男子打成重伤二级,郭亮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因为获刑,郭亮想靠学来的武艺从事体育竞技的梦想泡汤了,只能跟父亲在工地打零工。日前,郭亮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希望当时他帮助过的那名女孩能够“站出来”,他希望女孩的出现能够让法庭就这起案件“再审一次”。
郭亮至今认为自己当时是“见义勇为”,而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属于“以暴制暴”。
事件
学武少年将人打成重伤
今年18岁的郭亮是四川省江安县一所武术学校的学生,平时主要练习散打。2015年3月23日下午,郭亮和师兄乘坐从都江堰开往泸州的班车,“那天是去考教练资格证书”。郭亮对北京青年报记者回忆,当时车上有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孩坐在他们斜对面的位置,后来一名二十七八岁左右的男子上车后坐到了女孩旁边。
郭亮回忆:“我看到那人对女孩动手动脚,女孩一直没反抗,在长途服务站休息时,那个男的试图和女孩一同上厕所,我当时以为他们是情侣关系。”
当天下午6点左右,客车到达泸州客运中心,郭亮看到,那个女孩去打出租车时,车上对她“动手动脚”的男子也跟着跑了过去,拉扯她不让走。“我当时意识到他们可能不是情侣,就和师兄走上去问是怎么回事,那个女孩看到有人来帮忙,就跟我们说她不认识那个男的。”
郭亮与师兄上前制止,与男子发生了语言冲突,双方随即动手。郭亮用武术中的“鞭腿”踢中了男子头部。郭亮说双方打斗的过程中,那名女孩离开了现场。
男子挨了郭亮一脚后倒地昏迷,郭亮赶紧拨打了救急电话,随后警察也来了。事后,经过鉴定,郭亮这一脚将男子踢成了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
以暴制暴不可取
2015年8月,郭亮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15年3月23日18时许,郭亮与同学在泸州市西南商贸城客运出租车进站处,指责被害人张某在都江堰到泸州的客车上猥亵妇女,并对张某进行殴打。其间,郭亮用鞭腿踢中被害人头部后导致其头部着地受伤。郭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二至五年有期徒刑。
郭亮的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郭亮等人见被害人对邻座一女子有不文明举动,客车到达泸州西南商贸城客运站后,在出租车站,郭亮与同学上前指责被害人,并对其殴打,其间,郭亮用鞭腿踢中被害人头部导致其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
郭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郭亮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然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郭亮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希望被告人牢记此次教训。最终郭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
受害人父亲
儿子没骚扰女孩
昨天,北青报记者联系上受害人张某的父亲,他说自己今年50多岁,家里只有这一个孩子。
张某的父亲至今仍坚称儿子没有骚扰女孩。他介绍,儿子当天是到成都给朋友办事的,据他了解,在车上邻座的女孩睡着了便把头靠在儿子的肩膀上。他也不清楚为什么儿子会被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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