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0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李明建)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涛多次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的多个住宅小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434586元。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2013年8月22日晚,刘某涛以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伊甸家园小区李某宁家中,盗窃了白色IPADmini平板电脑1部、佳能数码相机1部等物品,价值4269元。2014年8月29日晚,刘某涛伙同朱某玉(在逃)以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碧海大道南方明珠小区张某家中,盗窃手镯、手链、吊坠、金戒指等物品,价值57949元。
2015年2月3日至3月11日,刘某涛利用技术开锁手段分别进入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和平大道江南城赵某志、杨某毅和邹某建家中,盗窃了五粮液酒8瓶、茅台酒220瓶、火枪型工艺品2件、浪琴手表1块、关公铜像1尊、三星手机1部、公文包2个等物品。经鉴定,其中被盗的8瓶五粮液酒价值人民币4960元、147瓶茅台酒的价值人民币355268元、2把火枪型工艺品价值人民币110元、浪琴手表价值人民币7516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858元、2个公文包价值人民币2656元。2015年3月11日23时许,刘某涛在海口市琼山区上丹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住处及其朋友李某涛的住处缴获大量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与他人结伙入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458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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