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日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省检察机关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一大精神是通过建立“容错机制”保护改革创新者,以推动形成依法履职、敢于改革、大胆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
“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改革和创新的积极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服务发展、干事创业的预期和信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表示,渎职犯罪查办工作直接关联政治和经济领域,与优化国家机关服务效能和经济发展环境密切相关,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渎职犯罪查办职能义不容辞的职责。
据了解,《意见》要求坚持法治思维,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的本质区别。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行为等三种情形均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对于职务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严重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不能认定渎职犯罪。
《意见》要求坚持依法惩治渎职犯罪与服务保障改革创新相统一,既依法惩治渎职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又依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和推进改革创新的履职积极性,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应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依法处理,坚决杜绝盲目立案,随意入罪。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有利于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应当依法支持保护。
“检察机关既要依法惩治犯罪,也要旗帜鲜明为改革创新者‘撑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段志凌表示,在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改革步入深水区的关键时期,湖南省检察机关出台措施依法促进改革创新和保护改革者,就是希望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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