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哈尔滨398元/斤的鳇鱼吓到了江苏游客陈先生,结果闹出了沸沸扬扬的“天价鱼”事件。但和桂林比起来,这条“天价鱼”弱爆了。前天,桂林一家餐馆一条“鱼”竟要卖5000元,算起来每斤卖1500元!(4月20日新华网)
菜市卖百把元每斤的娃娃鱼,一到餐馆身价就变成10倍!对此,市物价局负责人说,“只要有人买,怎么定价格是餐馆的事,但所定的价格必须要明码标价的公示出来,让顾客在消费前做到心里有数。”换言之,政府部门管的只是明码标价,如果是明码标价之下的交易,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确实,餐饮业收费已由商家自行定价,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政府职能部门不作干预,仅作指导。但这并非只要“明码标价”,就可以任其漫天开价。“明码标价”也必须符合物价的规定,实际上,价格不应与价值相去太远,正是“明码标价”的应有之义。
何况,这家店的所谓“明码标价”,即使按店家的说法,也只是口头的“报价”,也正因此,既可以敲消费者竹杠, 又可以“明码标价”逃避追究。
可以说,凡是不合常理的天价,所谓“明码标价”,都有可能存在价格欺诈和消费陷阱。店家敢于开出不合常理的天价,凸显出的必然是监管的软弱乃至缺位。比如物价局现在对“天价鱼”事件的解释,无异于对欺诈消费者的纵容。因此,不合常理的天价,折射出的必定是市场的无序,以及有关部门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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