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三起破坏交通设施案原判,6名上诉人因私自拆除高速公路护栏,开设走私通道,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
原判认定,2015年5月23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梁永帮、梁永全与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前往钦东高速61KM+300M处,除修补走私便道外,还协助同案人切割高速公路护栏。
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吴发强、梁家强、陈钲金驾车前往钦东高速往东兴方向61KM+500M处,利用准备好的锤子、扳手、凿子等工具将高速公路护栏拆卸,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新羽与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钦东高速60KM+500M处破坏高速公路护栏,后被民警抓获。
2015年11月30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三起破坏交通设施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吴发强等6名被告人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不服,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主观恶性小,拆卸的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不影响外界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只造成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属高危场所,路边设置的护栏板起到防撞及隔离的作用,6上诉人为了达到使走私车辆能通过便道进入高速公路的目的,对护栏板进行拆除,对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了安全隐患,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对6上诉人分别处以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已充分考虑了6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量刑适当。故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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