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1日从云南红河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金平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一起涉嫌未经批准私挖铅锌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的案件当日公开庭审,判处私挖矿洞矿主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批准,出资聘请农民工在金平县草鞋梁子开挖矿洞采铅锌矿,开工第十天14时许,宰某某、崔某某、陈某某在该矿洞内施工时发生坍塌,宰某某和陈某某被土方掩埋,在巷道内拉土的崔某某先把腿部露在外面的陈某某救出。后二人叫来工友抢救宰某某,宰某某被挖出时已经死亡。
经鉴定,宰某某的肝脏、胃内容物及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药等毒物,排除常见毒物中毒死亡。案发后,李某某与宰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支付人民币51万余元,宰某某的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对李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投资人,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李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李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我一共花费了七、八十万元,没有收回一分钱,害得老宰丢了性命,自己成了罪犯,真是害人害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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