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一事引起社会关注。我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但对如何续期、是否需补缴地价款等在法律层面并未明确。随着一些地方土地使用权“撞限”,如何续期无法回避。消除“模糊空间”、作出具体的法律解释,需尽早提上日程。
“有恒产者有恒心”。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是我国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物权法第149条指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温州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把物权法这一规定的“遗留问题”提前显现出来,紧随而来的30年、50年、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又该如何处理,应当尽快明确。
目前看,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并非个案,深圳、青岛、重庆等地都存在类似情况。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近日发文称,1995年9月18日前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免费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温州方面,国土资源部已与浙江省相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将指导开展住宅土地使用权的延长工作。
针对温州、深圳等地做法,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此事的处理能否由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部门来做规定?如果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是否将损害物权法的权威性?由于各地政策操作上的差异,是否会带来新的不公平等问题?
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也应回到法律源头,在法治框架下依法依规进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中,“撞限”困境既是一个典型样本,也是实现法治理念与法治实践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契机。立法机关应尽快形成统一、明确的法律解释,以推动实际工作,丰富和完善法律规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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