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1元索赔案引起广泛关注
一般而言,球员的无形资产主要体现为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方面。在国外,这是明星运动员获得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在中国,尤其是各级国家队内,球员的无形资产经常被随意侵权,而侵权的主体往往就是国家队和各运动管理中心。
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前身)早在1996年就在《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现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此后几经修订,运动员本人对无形资产的主导权加强,但国家体育总局仍要求,凡是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必须与各中心签订协议,即国家队有权无偿使用国字号球员的无形资产。显然,体育总局历年拟定的条例均没有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做出相应的保护,而这也最终酿成了2003年姚明向可口可乐索赔一元的无形资产索赔案。
2003年,中国男篮的赞助商可口可乐将姚明、巴特尔、郭士强三人的头像印在了瓶身上,而它的直接竞争对手百事可乐恰恰当时是姚明的赞助商。于是姚明起诉可口可乐侵犯肖像权,可口可乐辩称自己使用姚明的肖像源于中国男篮的授权,而男篮则指出可口可乐使用的是姚明等三人的集体肖像权。为了证明这一点,相关领导还翻出国家体委的历年文件。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的法律界权威专家、媒体和公众都参与到了讨论之中,一致认为肖像权属于私权,归个人所有,这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最终经过各方面的多次沟通之后,在开庭前的最后一个晚上,姚明与可口可乐方面达成和解,可口可乐相关产品全部下架,姚明撤诉,从而明确了其肖像权归个人所有。
按理说,在该案尘埃落定后,篮管中心和体育总局应该依法修改条文,但篮管中心仍不肯轻易放弃球员无形资产这个金矿。2005年在《中国国家篮球队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中将之前所谓的“集体肖像权”改为“球员特征”,并在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对任何形式出现的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
相比于中国男篮对国手无形资产的随意侵犯,美国男篮则对于球星们给予了足够的尊重。在每届梦之队组建时,球员们也都会被要求签署《美国国家篮球队的运动员商业权利授权书》。但其中明文规定了美国国家队在使用“球员特征”时会受到诸多限制,如不能使球员和产品直接接触、任何情况下不能同意赞助商或被授权人在鞋类产品中使用球员特征、不能单独使用球员特征(至少5人)、只能称运动员为国家队一员而不能使用其姓名权等。
显然,中国篮协也应及早顺应时代发展,进一步细化相关条例,认真保护球员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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