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6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李明建)海口某专科学院在校生李某敏(男,24岁)和朋友在学院商业街酒吧喝酒时,因琐事与人发生争吵并欧打他人。随后,双方召集多名好友持竹棍、砍刀等斗殴,致两人被砍伤。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敏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四年。
2015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王某和陈某镓骑车经过海口某专科学院商业街时,与在该商业街酒吧喝酒的被告人李某敏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敏等人冲上前殴打王某、陈某镓。王某、陈某镓逃离后,王某陆续召集儋州籍老乡卢某强、邓某江、刘某郡等人,持竹棍沿着该学院北门的商业街追打李某敏,李某敏跑到商业街围墙边的某修车行内,王某等人退至北门处被学校保安拦住。李某敏告知当时在修车行的朋友麦某辉、李某鹏其被人追打,并从修车行后门厕所旁的草丛中取出事先放置的一把砍刀,带头冲出去,麦某辉、李某鹏随后也分别持砍刀、钢管跟着李某敏,三人冲到北门砍打王某等人,王某、卢某强、邓某江、刘某郡等人也持竹棍还击,双方相互追打斗殴,后王某、刘某郡被砍伤,李某敏、李某鹏等人逃离现场。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敏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鉴定,王某损伤属轻伤一级,刘某郡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敏的父亲于2016年3月3日已与被害人王某、刘某郡和解,分别向被害人王某、刘某郡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两位被害人的谅解。
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敏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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