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以有待建房屋出售、能租到低价商铺为由,共计骗取3人42万余元。安宁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胡某提起上诉,4月22日兰州中院发布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无业男子胡某对熟人郭某称其朋友“章小军”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银滩大桥桥南有待建住房要出售,可以帮助郭某购买此房屋,在取得郭某信任后,胡某先后4次从郭某处共骗取到现金31.88万元。事后,经查根本无“章小军”此人。而在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胡某还谎称自己能低价租到商铺可以转租从中赚取差价、以有待建住房要出售为由,骗取友人冯某、王某共计10.34万元。
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胡某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原审判决漏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赃款应继续予以追缴,现予以补充。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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