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0日,鲁某和王某(另案处理)签订《爆破和装车承包合同》,约定由鲁某负责爆破和装车工作。合同签订后,为开采石头,鲁某非法购买硝酸铵肥料、100枚电雷管等爆炸材料,并通过罗某(另案处理)非法购买炸药一箱,分别存放在石场13号、7号平房内。期间,鲁某组织工人将硝酸铵肥料和柴油混合,制成爆炸物。5月至6月间,鲁某多次安排几名没有爆破资质的工人钻孔、炸石头。
201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从王某石场处查扣剩余可疑爆炸物品。经鉴定,剩余可疑爆炸物中有11千克乳化炸药、800千克铵油炸药、26枚电雷管。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鲁某非法购买、储存乳化炸药11千克,非法制造、储存铵油炸药800千克,非法购买、储存电雷管100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鲁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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