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付35.4万元购房定金6年后,刘先生一直未收到住房。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退还刘先生房款定金,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无奈:房款付了6年未交房
今年40岁的刘先生,系山东青岛人。2010年5月10日,刘先生购买了位于顺庆区桂花路某小区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同时,刘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35.4万元。
但自此之后,开发商却以开发的楼盘有变动为由,一直未与刘先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向其交付房屋。此后,刘先生多次找到该房产公司退钱,但相关负责人均以正在协商为由,拒绝退房款。
法院:开发商退购房款并付息
今年1月25日,刘先生向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判令开发商退还其房款35.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顺庆区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与房产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对刘先生所购房屋的位置、单价、以及房款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该认购书的内容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刘先生已经向开发商交付了房款,因此二者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刘先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35.4万元,而开发商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与刘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向刘先生交付房屋。
顺庆区法院一审宣判,解除原告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开发商退还房款,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向刘先生支付资金利息。成都商报记者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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