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讨薪”“维权”已成为老百姓热议的话题,也是令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如何合理合法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归纳总结了在日常审理工作中较为常见的劳动者维权案例,通过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案件的分析解读,提醒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建立和谐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用工,应支付双倍工资
原告王瑞系被告某液压阀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3月份,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审理,临河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视为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有责任与义务在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不签合同时,要及时申请仲裁。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其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不申请劳动仲裁即超过仲裁时效。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应予保护
被告刘林自2013年到原告广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6月份,工作期间,被告未休带薪年休假,原告也未为被告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
经审理,临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刘林应自2014年起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毫无疑问的,而原告公司未安排带薪休假,也未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
法官提醒,带薪年休假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个人申请或合理安排带薪休假,如不能及时安排休假,也要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维护并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原告赵冰于2013年5月1日到被告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4月份强行将原告辞退回家,被告不予认可,称系原告无故不到公司上班,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临河区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应负有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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