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5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罗凤灵 王柱进)盗窃惯犯李某曾因盗窃两次入狱,刑满释放后伙同何某、陈某在海南昌江县石碌镇多家商店实施盗窃7次获赃款36万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昌江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何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4年6月,李某和何某一起去石碌镇某手机店内偷走53部手机,何某分得1部手机。经鉴定,被盗的53部手机价格为54446元。2014年7月,李某来到石碌镇某手机店,发现后门没锁就直接进入店内,将展柜里面的手机全部偷走。何某接到李某的电话后,骑电动车将手机运回李某的住处。李某回来后,何某分得2部手机,李某留下部分手机自己用,将其余手机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明知手机是偷来的仍收购,并转手卖掉获利42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194部手机价值213803元。
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7月8日,李某如法炮制在石碌镇多家商店实施盗窃5次。经鉴定,李某所盗的一批花梨工艺制品、41件玉制品、88条香烟价值总共92400元,1部电脑液晶显示器、1部笔记本电脑及部分物品无法估价。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李某7次盗窃财物数额为360649元,数额特别巨大,何某1次盗窃数额为54446元,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何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财物而帮助接运,陈某明知他人所贩卖的财物是盗窃所得,为转卖获取利润而收购赃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何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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