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韩天博)昨天上午,四川师范大学因琐事将同学砍杀致死的嫌疑人滕某,经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患有抑郁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专家称,若该鉴定意见最终被采纳,滕某或将免死。被害人家属表示,将申请重新鉴定。
家属强调凶手系有计划有预谋作案
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20岁的滕某在该校成龙校区的学习室内,将其室友芦海清杀害。被害人身中50余刀,头
颈断裂。
昨天凌晨,被害人的哥哥芦海强发布微博称,当天是到当地公安局领取鉴定结果的日子,警官通知其去龙泉公安分局通报情况的日子,“坚信邪不胜正,信心满满。但愿那个不好的结果(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只是一个噩梦吧”。
昨天上午11点左右,芦海强在律师陪同下,来到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领取了嫌疑人滕某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鉴定意见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芦海强表示,对此鉴定结果家属方面无法接受,“滕某在事发的时候就是清醒的状态,而且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因此家属将申请重新鉴定,并将对第一次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申请鉴定。芦海强称,在等待鉴定期间,对方家属和校方并未与他们做进一步沟通,之前校方曾提及的“协议”也已搁置。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成都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表示,“我们对鉴定依据的材料,以及抑郁症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示怀疑”。他说,“将申请公安机关调取滕某考入川师大的成绩、入学心理测试表、每次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班级参加活动的表现等作为重新鉴定的依据”。
鉴定若被采纳嫌疑人滕某或免死
“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抑郁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行为人控制、辨识行为的能力。”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刑法专家傅江说。
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抑郁症其实属于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的“精神病人”范畴,但需通过对嫌疑人病史、作案动机等方面进行严格鉴定后,方可作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是否一定是限定责任能力人,最终还是要以权威专家的鉴定意见为准。
重庆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张智勇认为,若该鉴定意见最终被采纳,嫌疑人滕某有可能免于死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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